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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日前发布了《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其中“是否取消了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相关限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此,《办法》起草人7日明确指出,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相关限制并没有取消。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这条规定没有修订,仍然适用。这位起草人指出,在2003年之前,就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这类取得相对控制权行为的持续监管,《办法》对此提出了补充监管规定,是对这类行为审慎监管的加强和完善。据了解,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的中、外股东都需要经过银监会审查批准。《办法》对虽然
没有取得25%的股份,但拥有银行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及其审批条件也进行了统一规范。有来自银行观点的认为,《办法》是应对银行股东结构日益多元化、促进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的必要举措。业内人士指出,健全的货币银行体系的有效运转依赖于单个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而完善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股权的分散性和多元化。更重要的是,对控股股东的监管可以避免因内部人控制而产生的牺牲银行长期利益来满足股东需求的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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